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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被卖后钱款又遭转走,九旬独居老人怒告侄孙女

发布时间:2021-04-06     点击次数:


摘      要

潘大爷今年已年过九十,无妻无子女的他,只有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的旧房。为置换一套新房用于养老,潘大爷委托侄孙女陈女士及其丈夫丁先生出售该房屋,眼看二人人品不错,潘大爷后续还与他们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不料,房子出售后,陈女士、丁先生二人却态度大变,不仅擅自从潘大爷账户转走167.5万元房款,而且对老人不闻不问。无处安身的潘大爷将二人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


近日,“寒心”的潘大爷终于盼来这份“暖心”判决书: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这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遗赠扶养关系,陈女士、丁先生归还潘大爷167.5万元。

九旬老人竟然无处安身?

寒心!


年过九旬的潘大爷无妻无子女,而且年老体弱,于是想置换一套房屋用来养老。但是,买卖房屋事宜繁琐,他就委托侄孙女陈女士及其丈夫丁先生来操办,两人忙前忙后十分热心,潘大爷也日渐对两人产生不少信任。2019年7月14日,潘大爷与陈女士、丁先生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潘大爷的生活起居全部由两人照顾,等潘大爷百年之后财产归陈女士、丁先生拥有。但是没想到,协议签订不久,两人就对潘大爷不闻不问,还把167.5万元的房款转走了。就这样,潘大爷陷入了“房财两空”的两难境地。

潘大爷表示,房款被转走之后,自己已没有地方落脚,于是只能暂住其他亲戚家。在此期间,陈女士、丁先生一直对他置之不理,就连自己两次生病住院,他们也漠不关心。二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明显违背了协议约定,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潘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女士、丁先生归还167.5万元,并且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关系。 

老年人权益终得到保障

暖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丁先生未能按照潘大爷的意愿购置房屋和改善居住条件,导致潘大爷无房可住,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潘大爷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两被告返还167.5万元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同时,双方虽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但陈女士、丁先生并没有按约关心、照顾潘大爷。现在双方产生了矛盾与不愉快,彼此之间已经产生了芥蒂,如果继续勉强维持双方的遗赠扶养关系,显然已经不能给潘大爷带来“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状态,也无法让老人安享晚年的生活,故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关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案件主审法官胡雪梅表示,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此也产生了一些纠纷。本案中,潘大爷与陈女士、丁先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是两名被告并没有履行扶养的义务,使潘大爷生活失去了保障,明显违背了协议约定且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老年人在遇到纠纷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

案 例 君 补 充

遗赠扶养协议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遗赠的权利,遗赠人享有被扶养权利的同时负有将遗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扶养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扶养义务,具体的扶养标准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应当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鉴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殊性,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应是继续性的,不得在被扶养人死亡前中断履行扶养义务。除扶养义务外,扶养人还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被扶养人的丧葬事宜。


审判实践中,如扶养义务人虽然尽了生养死葬义务,但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实施了导致被扶养人死亡的行为时,应当参照继承权丧失的规定,剥夺其接受遗产的权利。另外,遗赠扶养协议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性质的合同,而非身份合同。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如《民法典》继承编中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The end-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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