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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房屋租赁这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1-02-23     点击次数:

案例——我能转租房子吗?

    丽丽租了一间门面房卖服装。2019年12月份,因生意惨淡,丽丽把房子转租给大明。2020年10月份,房东王先生找到丽丽,称丽丽把房子转租给大明没有经过自己允许,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王先生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律师解答:丽丽作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大明,事先未征得房东王先生的同意,王先生可以解除和丽丽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如果王先生知道丽丽把房子转租,却一直没有表明自己的态度,既没有要求大明搬出去,也没有要求丽丽解除合同。那么,从王先生知道丽丽转租的那天开始计算,经过6个月没有提出异议的,就视为王先生同意转租。此时,王先生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丽丽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如果大明在租赁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失的,丽丽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案例——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谁承担?

     小唐最近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房子,她入住后第三天发现卫生间的水龙头漏水,于是她马上联系房东,要求进行维修,但房东的答复是,这个房子由谁居住,就应当由谁承担维修义务。那么,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到底应该由谁承担呢?

律师解答

      律师解答:首先要看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有没有对由谁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这个维修义务就由出租人承担。

      像小唐的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对维修义务进行约定,就应当由房东承担维修义务,如果房东拒绝维修,也可以自己出钱进行维修,但是维修的费用是应该由房东负担的。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保护?

      小李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小王,后小李将这套房屋卖给老赵。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小王认为小李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出租人小李与老赵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

律师解答:小王是房屋的承租人,房东小李卖出这套房子的时候,应当先告知小王,并且在小王提出和老赵以同等条件购买房屋的时候,应当优先将房屋卖给小王。小李没有通知小王就直接将房屋卖给老赵,小王可以要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租赁期限30年合法吗?

     大明公司与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大明公司将一套公寓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51年12月31日,也就是30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大明公司和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超过二十年租期的部分,也就是2041年1月1日到2051年12月31日的部分是无效的。

      二十年租期到期后,如果大明公司有意向将房屋继续租赁给王先生,王先生也有意续租,那么大明公司和王先生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当然,续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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