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21 点击次数: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法院作出的以房抵债裁定书生效后,债权人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即使该房屋尚有土地出让金、契税等未缴纳,该费用也仅涉及房屋能否办理所有权证书,但并不能否定债权人已依据法院作出的抵债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436号
审 判 长 高燕竹
审 判 员 刘少阳
审 判 员 杨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智锋
书 记 员 陈虹谷
来源:民事审判,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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